父母去世留下的房产升值 七女儿否认当时承诺并将兄长诉至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法官称——家庭会议记录 具有法律效力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赖禹彤 李洪利)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家庭会议形式约定老人生前赡养、身后财产分配情况的情形越来越多。那么,家庭会议上订立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由此产生的纠纷应当如何处理?13日,记者从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件此类型纠纷。
集安市民宋某与7名妹妹约定,由他本人赡养父母,并可在父母过世后独自继承二老的房屋遗产。在两位老人相继去世后,作为遗产的房屋被征收,获得征地补偿款40余万元。宋某欲将这笔款项按自己的个人财产处理,但7个妹妹主张将补偿款平均分配,两种意见僵持不下,7个妹妹一纸诉状将宋某某告上法庭。集安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查,宋某及其7个妹妹曾在父母生前由其他长辈主持召开家庭会议,并形成11条会议记录,其中第一条为“父母的财产,父母在世时归父母所有,父母都不在了,财产归其儿子及儿媳所有。在老人的财产问题上,所有姑娘及女婿没有任何意见。”
可是宋某的7个妹妹认为,父母生前并未明确立有遗嘱,虽然家庭会议中对父母的财产进行了处理,但老人并未在会议记录中签字确认,且房屋征收发生在父母相继过世之后,作为子女,大家都有权对原属于父母遗产的房屋补偿款进行分割,且家庭会议记录并不能算是正式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宋某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
据办案法官介绍,宋某及7个妹妹均认可家庭会议记录为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因该协议产生纠纷应界定为合同纠纷。虽有一名当事人未签字,但当时的对话录音证明该当事人对协议予以认可。
同时,该协议共11条,第一条是针对父母遗产的处理,其他各条大部分涉及父母的赡养。该协议具有整体性,不能孤立地认为第一条不是对于实体权利的处分。依据整体性的理解,该条款应为附条件、附期限放弃继承权之条款,所附条件为对于父母赡养之约定,所附期限为协议中约定的“父母都不在了”。
办案法官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期限放弃继承权之条款。也就是说,按照家庭会议当中的记录,应当认为在赡养老人的前提下,老人去世后,宋某能够获得全部遗产。(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教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