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许维 罗先芬)近日,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的刘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2017年9月的一天,精神残疾的姚某某,因认为刘某母亲骂他,心怀恨意,前往刘某家中找刘某母亲,姚某某看见刘某母亲坐在一楼车库门前,旁边有一辆婴儿车,该婴儿车内躺着刘某年仅半岁的儿子,姚某某趁刘某背对着婴儿车抽烟之机,快步冲向婴儿车,刘某听见后立即转身,但姚某某已冲到婴儿车前,并用双手掀起该婴儿车,刘某立即阻拦姚某某,没拦住,婴儿车被掀翻,刘某年仅半岁的儿子掉落在水泥地上(经医院诊断,刘某儿子肺部挫伤,头部软组织挫伤),刘某因制止不住姚某某,用拳头殴打姚某某,并将姚某某往远离婴儿车方向推,姚某某在后退过程中被停放在其身后的一辆摩托车绊倒腰部着地。经鉴定,姚某某L1椎体压缩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在办理案件中有两点立即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一是本案嫌疑人具有明显的防卫意识,二是姚某某伤情为腰椎压缩性骨折,而在冲突过程中未见刘某直接击打姚某某腰部,承办检察官敏锐的察觉到,该伤情很可能在防卫阶段形成,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办案检察官赶赴贵阳咨询法医学专家意见,并聘请具有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资质的专家对姚某某的致伤机理进行分析鉴定,经鉴定,姚某某腰椎压缩性骨折符合冲突过程中摔跌倒地形成。结合案情发展过程,足以认定姚某某的伤情是在刘某防卫过程中形成,刘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该院认定:刘某为了使自己年仅半岁的儿子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为制止姚某某而采取了阻拦、殴打行为,虽造成姚某某轻伤二级的后果,但未超过必要限度,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办理,进一步表明了检察机关维护公民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的立场。归根结底,支持正当防卫不是鼓励“以暴制暴”,而是鼓励民众在自己和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时,勇于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用“正义的反击”击退嚣张的恶人。
检察官提醒: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不仅可用于“自保”,也可以用来“保护他人”。(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