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石珍荣)8月26日下午15时,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奚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并对该案进行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19日5时许,吸毒人员杨某1通过微信转账300元给被告人奚某购买毒品零包,于是被告人奚某将一个冰毒零包放在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某旅馆楼下,并通过微信通知杨某1,后杨某1安排姚某前去取回该零包,供杨某1、杨某2、姚某共同吸食。同日,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皂角坪街道茅坪新区杨某1的出租屋内,将吸食毒品的杨某1、杨某2、姚某现场抓获,并查获冰毒零包一个,净重0.12克,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奚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奚某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奚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其系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可判处有期徒刑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同时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奚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玉屏法院判处被告人奚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直以来,玉屏县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禁毒工作地一系列指示精神,始终把毒品犯罪作为打击的重点,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持对毒品犯罪的严打势头,有效地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