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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碍于情面担保,最终判赔百万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李晓凌 何双齐)“朋友向银行贷款,银行让我签字我就签字了,我也不知道他贷了多少钱…”新疆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多起因借款人逾期还款,银行将担保人一并诉至法院的案件。
 
  2016年12月下旬,李某向某银行贷款250万元用于个人创业经费,贷款期限为11个月。按银行要求李某找了亲戚和朋友张某、武某作为担保人。银行向李某放款后,李某开始还能依约定向银行按期还款,但后期因李某创业失利,贷款出现逾期。直至贷款期满,李某还欠银行剩余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233万余元不能偿还,银行遂将李某及其他担保人均诉至法院,同时要求担保人张某和武某对李某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等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中,担保人张某称,当时银行相关负责人找她签字时她并不知道李某贷款的具体金额,签字时贷款的金额处是空白的,甚至连担保合同都没看就稀里糊涂的签字了。担保人武某称以为就是朋友帮忙,并不知道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担保人张某、武某对李某的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共计210万余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016年以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受理各大商业银行诉借款人、担保人的金融借款案件166件。大多数贷款都需要提供担保物或担保人,常常碍于情面或尚未了解清楚担保人所需承担的责任的情况下就当了担保人,最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法官提醒,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是一种经济责任,只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民事主体才能充当保证人,并且担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其所签字确认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在未了解清楚相关的贷款情况而随意在担保人处签字的行为是随意处置自己权利的行为,上述抗辩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在帮助别人贷款担保时,担保人应当慎重考虑以下因素:借款人信用状况及偿还能力、贷款的金额和用途、有无办理过登记的抵押物等相关信息。如果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担保人有义务代其偿还,不知法、不懂法非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因为法律一经公布,社会公众均应知晓并普遍遵守。(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