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陕西:(李军委)近日,陕西兴平市人民法院对赵某某诉中国某银行兴平支行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赵某某与中国某银行兴平支行各承担50%的责任,双方均服判不上诉。
2011年,赵某某在中国某银行兴平支行办理了现金储蓄合同,并领取了银联借记卡。2018年5月16日被告中国某银行兴平支行向赵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借记卡在境外存在异常交易。赵某某随即查询卡上原有的26810.07元只剩1.69元,明细显示在境外成功交易共3笔,分别在在澳大利亚和台湾。赵某某多次与中国某银行兴平支行协商解决,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赵某某在万般无奈下,将中国某银行兴平支行起诉至兴平市人民法院。
商业银行对储户账户内资金有安全保障义务,原告在随身携带借记卡,却被人以借记卡的形式从外地支取现金,说明被告中国某银行兴平支行提供的借记卡安全保障技术性较差,信息易被测录,其交易系统不具备识别伪卡的功能,被告中国某银行兴平支行未能尽到风险提示和保障存款义务。原告无法完全排除自己交易密码泄露交易的可能,无法证明持卡人尽到了妥善保管银行卡内信息和密码的义务,具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兴平市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情况和现有证据,依法判决中国某银行兴平支行赔偿原告赵帅26808.38元的50%计13404.19元。
在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表示服判,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