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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蔡:昔日为取财拐卖妇女 今日七旬老翁锒铛入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崔志强)近日,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拐卖妇女的案件,一审以拐卖妇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简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男,现年79岁,河南省新蔡县人;被告人简某某,男,现年77岁,河南省淮滨县人。2016年,被告人简某某伙同他人居间介绍,以人民币28000元的价格从郝某某(已被捕)处将一名女子卖给陈某(已被捕),并协助陈某家人将该女子运送至陈某家中,简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700元。后陈某的家人又以人民币12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子卖给吴某某(已被捕)。2018年10月21日,经被告人简某某等人介绍,吴某某又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子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得款后,吴某某自留人民币13000元,将余下的人民币3000交于简某某等人,简某某分得人民币1200元。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该女子并用三轮车将其运送至自己家中。2018年10月25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欲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将该女子卖给他人,因买主没钱,遂把该女子带至一朋友家中看管,后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李某某、简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新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出卖为目的,贩卖妇女;被告人简某某以出卖为目的,接送、中转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简某某均积极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某、简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简某某均已年满七十五周岁,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再犯可能性,可减轻处罚;李某某、简某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出卖被害人未果,可酌情从轻处罚;简某某犯罪后主动退还赃款、并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古语云:“人到七十古来稀。”七十多岁的老人本应与家人共享天伦、颐养天年。但李某某和简某某两位老人却因财迷心窍,致使自己身陷囹圄,令人唏嘘不已。(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