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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玉屏:合伙诈骗企业 四名男子终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杨涛)近日,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企业废钢材的案件宣判,判决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56286元。
 
  2018年9月3日,金某的公司与玉屏县某企业签订报废资产处置合同,刘某与金某商定其挂靠金某的公司承接此项目,金某抽取一定的管理费。随后刘某便从严某处雇佣一辆加装隐藏水箱的货车来运输废钢材,并将此事告知了金某。商定后严某雇佣张某作为驾驶员驾驶有隐藏水箱的货车来玉屏为刘某运输废钢材。刘某安排张某驾驶隐藏水箱装满水的空车至该企业磅房进行过磅,在过磅后两人驾驶货车至一无人的地方将隐藏水箱内的水放掉后,便去装载废钢材至该企业磅房进行过磅,后刘某将废钢材卖到废旧回收公司。通过上述方法,四名被告人骗得废钢材共计31.8吨,价值56286元。同年9月27日,该企业职工发现货车异常案发,张某被现场抓获,刘某、严某、金某相继到案。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严某、金某、张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玉屏检察院依法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严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并退赔被害人56286元。
 
  检察官提示:广大企业应提高自身防范意识,加强警惕性,对运输货物的车辆进行详细的检查,特别是发现货车空车过磅毛重异常时,如发现诈骗迹象,应及时报警。检察机关对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必将严惩。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去获取不义之财,损害他人权益,必将受到法律制裁。(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