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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玉屏检察院对刘胜云涉嫌运输毒品一案提起公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蔡佳)7月26日上午,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对刘胜云涉嫌运输毒品罪一案提起公诉。该案当庭宣判,玉屏自治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建议,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刘胜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5月18日,刘胜云在湖南省邵东县城购买了一包冰毒、一包麻古,用于自己吸食。同年5月20日,刘胜云从湖南省邵东县乘坐大巴车去贵阳。21时30分左右,大巴车行至沪昆高速大龙主道收费站时,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从刘胜云处查获一包冰毒、一包麻古。经称量,共计21.37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胜云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持有,并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数量达21.37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胜云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刘胜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检察官说法:毒品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打击的重点。微量的毒品,连续使用都会造成依赖性,继而侵蚀人们的身体健康、摧残人们的心智灵魂,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巨大的危害。因此,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以犯罪论处,严厉打击毒品犯罪。
 
  检察机关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高压打击态势,加大惩处力度。检察官告诫大家切勿以身涉毒、以身试法。(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