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李光复)7月26日上午9时,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该院一楼大审判法庭公开依法审理了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云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一案,特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近100余人参加庭审旁听。该庭审同步进行网络全媒体直播。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云在湖南省邵东县城购买了两包甲基苯丙胺(一包病毒、一包麻古)用于自己吸食。同年5月20日16时许,刘某云从湖南省邵东县乘坐衡阳至贵阳的车牌为贵A78208大巴车,上车后刘某云将随身携带的两包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其座位的空位上,并覆盖被子。21时30分左右,车行至沪昆高速大龙主道收费站时,被玉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从刘某云座位旁的空位上查获用白色卫生纸包起的用红色塑胶纸包装的晶体颗粒状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编号为1号)、用无色塑胶袋包装的红色片状的毒品可疑物一包(编号为2号)。经称量,1号晶体状毒品可疑物净重18.94克、2号红色片状毒品可疑物净重2.43克。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号、2号毒品可疑物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云因吸毒而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1.37克,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刘某云自愿认罪认罚,最终法庭作出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刘某云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此次的庭审活动,让人大代表观摩庭审是一项有力促进司法公正的举措,代表们可以通过旁听庭审,逐步了解法院审案工作的基本流程,保障了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有利于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人大代表建议要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加快办案进度,严把办案质量关,规范办案程序,保证办案安全,努力把每个案件办成“铁案”。(贵州玉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