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陕西:(贺金霞)2019年7月24日,陕西富县法院在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巡回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
经审理查明, 2019年5月8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从富县河滨路盛铭酒楼门前出发驶往富县北教场,行至富县北教场国土资源局对面时,被群众实名举报酒后驾车,执勤民警到达后将其带回富县交警大队办案区进一步询问,并对张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值为217mg/100ml。2019年5月8日15时45分,对张某某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2.14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法庭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为达到更好的安全教育宣传效果,此次巡回审理车管所特邀请办案民警及酒驾人员20余人到庭旁听。
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时刻绷紧法律这根弦,对酒后驾驶行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坚决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陕西富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