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杨蕾 程方联)近日,贵州道真法院立案庭依法适用督促程序办结了一起申请支付令案。
张某、杨某夫妇与贵州道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11月、2017年6月签订借款合同,共向该公司借款61000元,在偿还10000元本金及支付部分利息后,张某、杨某夫妇未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偿还义务,故贵州道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道真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某、杨某偿还借款本金51000元及相应利息。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支付令申请的规定。故依法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张某、杨某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贵州道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51000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说法:
申请支付令案件是人民法院以债权人单方面提出的债权文书为根据,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程序。其不需要经过通常的诉讼程序,仅依债权人的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径行向债务人发出附条件的支付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或为履行,或提异议。如果债务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该支付令即取得与确定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通常的诉讼程序相比,支付令有着更为简便、快捷的优势,是债权人拥有的一种快速实现债权的方式。但申请支付令有着具体的要求:1.请求支付的标的物必须是金钱或有价证券;2.请求支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应当已到履行期且数额确定;3.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且没有其他债务纠纷;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采取督促程序解决纠纷是法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应对目前案多人少矛盾的一种有效方式,既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和精力,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贵州遵义市道真县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