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河南:(肖东辉)近日,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使三十六名农民的胜诉权益得到实现,农民们露出喜悦的笑容。
原来,2007年1月26日位于新蔡县某镇某村某队的村民与王某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某队原有的窑厂承包给王某,用于养殖业,承包费每年若干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在窑厂内建房、搭建养殖棚,并将原窑坑挖成鱼塘等。但该承包合同未报新蔡县某镇人民政府批准。新蔡县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王某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新蔡县某镇某村某队的村民与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未经新蔡县某镇人民政府批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遂判决新蔡县某镇某村某某队的村民与王某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拆除、清理、处理承包合同范围内其投资的建筑物、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所有附属物,将土地(含鱼塘)归还给新蔡县某镇某村某某队的村民。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受理曹某等三十六人的执行申请后,及时向被执行人王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王某及时按照判决书履行。但王某在指定期限内并不履行。本院执行员数次到涉案的土地现场查看,并与王某进行沟通,了解案件的情况和王某为何未按期履行。经了解,原来王某认为自己为了搞养殖,将县城的房子卖掉,将家里的资金都用于投资窑厂了,王某表示他可以搬出该土地,但他对于承包地的投资必须由执行申请人赔偿。由于不能做通王某的工作。本院依法张贴了腾出土地的公告,限期要求王某腾出土地。到期后王某仍未腾出土地,在执行庭赵彧庭长通知后王某拒绝到法院说明情况,赵彧庭长遂决定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方案,在完成相应手续后,下令拘留王某,在申请人曹某等村民的配合下,执行员冒着烈日经过二个小时的工作在某商混站旁将王某抓获,在将王某带到法院后,赵彧庭长再次做王某的思想工作,从人情、道理、法理等方面做王某的工作,向其说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最终,王某低下了头,他同意三天内自己腾空土地,搬出承包地。
三天后,在申请人的要求下,本院执行一庭的执行员到达承包地现场,看到王某已将土地腾空,虽经执行员通知,王某仍不愿到承包地来,执行员遂将承包地交给了三十六名农民推荐的三名代表手中。在执行员准备离去时,看到村民代表曹某开着敞篷三轮车,车里拉着半车烟花,曹某说:“我们打了两年的官司,终于拿回了我们的地,真是多亏了你们,谢谢你们,今天真是太高兴了,我们要多放些烟花,热闹热闹。”。执行员在嘱咐他们燃放烟花要注意安全后返回了法院。(河南新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