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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克拉玛依法院:利用微信转账盗窃钱财获刑一年八个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王雯 玛力亚木 王晓晗)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涉及微信转账盗窃的案件也屡有发生。近期,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微信转账盗窃他人钱财的案件。
 
  基本案情:
 
  外来务工人员张某某与本地女子李某相识一月后建立同居关系。李某在日常生活中使用银行卡刷卡输入密码时,没有遮挡,被告人张某某将密码默记心中。某天,被告人张某某趁李某不备,将李某银行卡与自己的微信绑定,后分三次将李某银行卡内30005元转至自己微信账户,并及时对李某手机中的银行提示短信进行删除,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后李某发现卡中钱款数额有误,询问张某某,张某某矢口否认,表示不知情。李某遂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张某某于李某报案次日离开克拉玛依回到四川老家。
 
  审理结果: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手机,利用微信转账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其未进行退赔,社会危害性大,在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温馨提示: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此案受害人与被告人系男女朋友关系,受害人出于对被告人的信任,对其放松了警惕,导致在毫不知情下银行卡里的钱被盗走。不管嫌疑人盗窃的是近亲属还是其他人,只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达到数额标准,可以定罪为盗窃罪。如今很多人的手机软件都会绑定各种银行卡,大家要提高警惕,给网银多加几道安全防范措施,以免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