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陆禹含)2019年6月25日上午,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英等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西林县人民法院审判庭进行公开宣判。三名被告均作出有罪判决。
该案是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活动开展以来提起公诉的首例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王某文经常纠集在一起,在西林县那劳镇那宾村当地,以他人种植林木侵占那沙屯山地为由,有组织地召集那沙屯村民阻拦他人砍木、堵路、阻碍他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敲诈木材老板的钱财,多次勒索他人财物共计15万余元,多次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发展成为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庭宣判:被告人王某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杨某雄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责令被告人王某英、杨某雄、王某文退赔给被害人严某胜经济损失人民币31350元,退赔给被害人邓某文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平某屯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朝权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退赔给被害人潘某明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三被告人对上述退赔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以来,西林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案情,并由检察长亲自办理案件。在开庭审理前积极与法院沟通,召开庭前会议,确保庭审有序进行,经过该院有力指控,最终该案得到公正判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西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