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云南:(艾夕)被告人赵某喝酒后,在凌晨时分驾驶机动车回家,途中因操作失当而翻车,导致自己受伤昏迷,后被案发地的群众发现后报案,民警在处置事故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涉嫌酒后驾驶。近日云南大关县人民法院以赵某高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25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醉酒后驾驶云CWX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大关县寿山镇街上向寿山镇寿山村曹家沟方向沿兰磨线行驶,行驶至寿山镇中学路口300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赵某本人受伤昏迷。当地群众报案后,民警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赵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即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76mg/100ml,经抽取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3.8mg/100ml。经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秩序,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缴纳罚金,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和证据,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加,机动车已成为人民群众出行的主要代步工具。同时,因醉驾驾驶机动车造成的危害也日益增多,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此案的审结,不仅惩罚了被告人赵某的犯罪行为,更彰显了司法机关对“危险驾驶”类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云南大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