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整治专项工作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新闻 > » 正文

广西西林县朝人开枪辩称无罪一案 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钟日山)广西西林县王某某朝他人开枪一案,被告人因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案件情况:西林县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支,2018年2月份,王某某将该枪支拿到李某某的洗车场住处存放。2018年4月16日03时许,王某某酒后打电话给李某某,谎称自己被人殴打了,要求李某某送枪支来外滩路。接到电话后李某某将枪支带到外滩路给王某某,当日03时30分许,王某某在外滩路汪某某(化名)的住宅楼前一辆小车旁组装枪支和安装子弹时,在自家二楼窗口的汪某某以为二人想偷小车的汽油,便说道“你们做什么,偷油呀!”被告人王某某听到后恼火,转身便举起手中的枪朝被害人汪某某声音发出的方向射击,子弹射中被害人汪某某家二楼窗台,从弹着点和弹孔来看,距离被害人汪某某只有78cm.之后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离开现场。2018年4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被警方抓获,在被告人李某某工作的洗车场,警方现场缴获了上述枪支,另还查获了136颗射钉弹。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有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也无预谋要杀人,只想教训被害人汪某某,并不想看到死亡结果的发生,也没有伤害的后果发生。因此,辩称其朝人开枪的行为没有主观故意心理,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所谓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虽然没有希望、积极地追求,但也没有阻止、反对,而是放任自流,听之任之,任凭、同意它的发生。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举起手中的枪朝被害人汪某某声音发出的方向射击,从弹着点和弹孔来看,距离被害人只有78cm,被告人王某某明知道开枪后如果打到被害人汪某某会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仍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18年11月,西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漠视他人生命安全,朝他人开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成立。对王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五年。王某某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