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廖明波)“谢谢史法官、陈警官!谢谢你们还我一个公道!”5月11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和解执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申请人孙某某红着眼眶,一再地对执行干警史勋仙、陈朝江表示感谢!
原来,原告孙某某被被告黄某某驾驶的汽车撞伤,经医院鉴定,孙某某因交通事故致残,孙某某将黄某某诉至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法院判决,黄某某赔偿孙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60183.18元。判决生效后,黄某某仅履行4000元的义务后,便不再赔偿其余损失费用,故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9年1月14日,孙某某申请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史勋仙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义务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黄某某及其家人表示愿意配合执行,但由于标的款数额较大,请求法院与申请人联系宽限一定时间以便筹足款项履行义务。执行干警了解到黄某某的想法后,及时与申请人沟通,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黄某某在指定时间内分期分批履行义务。经过执行干警的反复督促,5月11日,被执行人如期携带28000元现金来到法院,执行干警联系申请人后,通知申请人孙某某来法院办理了相应的领款和结案手续。于是,便出现了开头的一幕。(贵州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