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桂记先 肖之云)5月28日,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向该县某银行公开宣告送达加强金融机构监管检察建议,建议该行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内部监管,预防违法犯罪,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今年5月,该院审查办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速捕的犯罪嫌疑人祝某涉嫌信用卡诈骗案中发现,该案的发生既与犯罪嫌疑人祝某个人主客观行为有直接关系,也与该银行工作疏漏有一定的关联。经审查发现,2014年2月犯罪嫌疑人祝某拟在黄梅县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订购一辆宝马530小轿车,总价款51万元人民币。祝某在支付了15.4万元首付款后,于2014年2月24日向该银行申请办理贷款购车。同年3月26日,该银行为祝某办理了一张贷记卡。当日,35.6万元贷款划入汽车销售公司。依协议,祝某每月应向该行还本息11706元,祝某仅于2014年5月还款12000元,后逾期未还至今。后祝某更换了手机号码和固定居所,中断了与该银行的联系。
为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职责,取得更好的办案效果,打击和预防违法犯罪,保护人民财产,防控金融风险,该院进行了犯罪成因调查,认为该行存在事前缺乏充足的考察、事中缺少严密的监管、事后缺失有效的追讨等问题,对该行发出上述检察建议。该行采纳了建议,表示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湖北省黄梅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