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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大关:超速开车撞死人 赔偿钱财又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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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法制传媒网云南:(艾夕)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上道,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合理的行驶速度,同时不得占用对方车道,否则,如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不仅给他人的家庭带去痛苦,自己也将面对良心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近日,云南大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8年11月16日08时50分许,被告人黄某驾驶云CYXXXX号“长安牌”小型面包车,由大关县寿山镇向大关县县城方向行驶。被告人黄某驾车以行驶速度不低于39km/h,行至超过最高限速规定速度为30km/h的兰磨线K1623+600M潮湿路段。在下3%的坡、转半径为80M的左弯时,被告人黄某驾车失控向左横滑驶入对向车道掉头过程中,车辆右前门下端及右中门下端,将在道路左侧边缘行走的被害人李某刮撞摔倒在公路坎下,造成了李某颅脑损伤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黄某驾驶机动车转弯、下坡时超过了最高限速规定的速度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行人李某在事故中无违法行为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事故现场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黄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虽然主观上是过失所致,但客观上实施了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黄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处罚。被告人黄某在肇事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既是法定义务又属于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黄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表现,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云南大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