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云南:(杨传贵)5月7日上午,云南省巧家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故意伤害案,原某中学教师马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16年8月5日凌晨,马某某因感情纠纷与被害人陈某某在县城某小区发生抓扯,期间马某某打电话叫其表弟苟某某,称有人不许她离开并打她,苟某某等携带木棒、刀子到场后,将陈某某打伤。经鉴定,陈某某的伤构成轻伤二级,马某某的伤构成轻微伤。之后马某某向陈某某进行了相应赔偿,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对所犯罪行承担全部责任,但鉴于其系初犯,且事后对被害人作出了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害人亦具有一定过错,依照法律规定,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苟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宣判后,马某某当庭表示不服判要上诉,该案将进入二审程序。
本案被告人马某某身为教师,在因感情发生争执时未能及时报警处理,而是通过电话叫苟某某等前来帮忙,殴打陈某某致其受伤,触犯刑法而获刑,为其一时冲动付出了沉重的代价。据悉,在本案开庭之前马某某已经被教育局开除公职,其邀约参与实施伤害行为的苟某某系涉黑组织成员。(云南巧家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