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河南:(苏松茂 郭莹莹 宋 冰)4月9日,申请人张某从执行员手中接过十九年前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款。在这起“马拉松”式的执行案件中,包含了太多的心酸与无奈,但我们相信,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这是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2000年常某与张某在驾车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认定张某和常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向常某多次讨要经济损失,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遂张某于2001年6月18日诉至荥阳市人民法院。经荥阳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常某分6期在2003年12月底前向张某支付6万元赔偿费用。
常某不按调解书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张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执行员多次释法明理,双方达成和解,约定分期支付相关赔偿费用。被执行人常某在履行了3000元案款后,就以无力支付为借口停止了还款,经执行员多方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常某名下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如今十多年过去了,被执行人常某再也没有还过申请人张某一分钱。2019年3月1日申请人张某向荥阳法院申请恢复对常某的执行,案件承办人张景鹏接到案件后,立即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常某在洛阳银行有开户信息后,立即对其名下账户进行了冻结止付措施并进行扣划。至此,本案顺利执行完毕。
在此,河南省郑州市荥阳法院告诫那些还没有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欠帐早晚都要还,主动履行义务才是正确且唯一的选择,也请那些案件暂时没有得到执行的申请人,多一份理解,多一份包容,理性对待“执行不能”,相信法院不会放过被执行人的任何财产线索,会尽最大的努力实现申请人的胜诉权益。
执行,我们永远在路上......(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