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王琼 李秀媛)“我错了,我应该尊守法律、尊重法官,我愿意接受任何处罚。”努某在为自己扰乱法庭秩序公开道歉时说,可后悔晚矣。
3月31日新疆青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在宣判过程中,被告马某的哥哥努某当听到宣判结果时,情绪激动站起来大声喊叫,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在工作人员制止未果情况下,法警将其逐出法庭。
这起案件中,努某公然挑衅法庭、藐视法律,干扰正常审判工作,影响极其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青河县法院依法对努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维护了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
法官提醒:既然选择了由法院来解纷争,就要自觉尊重审判人员、遵守庭审秩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新疆青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