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新疆:(张新艳 周荣杰)近日,新疆青河县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诉前调解室收到1件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调解员赵正和通过阅卷了解,原、被告均在塔克什肯镇,原告江某某给被告郝某某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郝某某没有及时向原告江某某支付借款,而被江某某起诉至法院。
经调解员赵正和给原、被告打电话后,原、被告均同意调解,并约定3月29日在塔克什肯镇原告江某某家组织调解,一大早,调解员赵正和驱车70多公里来到原告江某某家中,在调解员赵正和的主持下,被告郝某某与原告江某某很快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约定了给付时间,为了使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原告江某某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证明材料等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调解协议有效,并出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是法院的正式生效文书,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感谢调解员专门来到我家里化解纠纷,当天就可以拿到裁定书、让我们很省心、无须交费,确认后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原告江某某对司法确认很是赞同。(新疆青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