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敖晓云)身为村长,利用家族人多势众,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近日,贵州沿河自治县团结街道辖区内发生一起持械聚众斗殴、多人受伤案件,某村“村长”田某某等7人被沿河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发生后,该院迅速反应,提前介入案件办理,会同公安机关研究案情,摸排搜集相关案件线索。为正确适用法律,快速准确查办此案,该院两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田某某等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案情进行讨论,研究部署,就如何固定证据、案件定性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把握线索排查甄别、引导侦查、全面合法固定证据,提高精确打击犯罪水平。(沿河检察院)
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嫌疑人逞强斗狠,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械斗殴,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为依法打击暴力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该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法条链接:【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