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幼女 当庭认罪 愿用罪行警示他人
广西西林县检察院监督立案一起强奸幼女案作有罪判决
山东法制传媒网广西:(钟日山)被告人项某某25岁,系广西西林县足别瑶族苗族乡人, 2014年上半年,20岁的被告人项某某到被害人马某所在的村屯玩耍,认识了当时12岁的马某。二人互有好感后建立男女朋友关系。马某因认识项某某后无心上学,于2015年3月辍学后跟被告人项某某一起去广东务工并同居,在广东同居期间,被告人项某某在明知马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马某发生性关系,二人对此表示双方均为自愿。在广东务工半个月左右,马某被父母劝返送到学校读书。然而,项某某与马某回到西林县后,马某并不愿意到学校上课,一直在被告人项某某家共同居住、生活。2016年10月份马某怀孕,于2017年8月15日产下一子。该案引起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要求县检察院依法开展立案监督。
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并经脱贫工作队宣传教育后,项某某认识到自己的罪行,主动配合到政法机关接受调查,表示“愿意接受处罚,愿用自己罪行教育他人,提高社会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法律意识。”
该案由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林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1日开庭审理。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强奸罪当庭认罪。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项某某在明知马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仍与马某发生性关系,无论马某自
愿与否,均不影响其强奸罪的成立,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项某某犯强奸罪罪名成立。鉴于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双方为男女朋友关系且恩爱有加,自愿发生性关系,马某亦对法庭表示二人感情很好。且要养育一子,希望法庭不要追究项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认为,对项某某判处监禁刑不利于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项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项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我国《刑法》规定,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不论幼女是否同意,都构成强奸罪。项某某明知受害人是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尽管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双方当事人在发生性行为时,都把对方当作自己的配偶,从表面上看项某某犯罪动机与恶意侵害妇女性权利有着较大区别,但从该案的事实和性质看,项某某犯罪动机不仅仅严重侵害妇女性权利,更重要的是严重侵害了幼女的身心健康,为保护幼女合法权益,应从重从快打击。因而,该县检察院对项某某涉嫌强奸罪案件进行立案监督并快审快诉。该县法院依法快速审理并作出上述判决。(广西西林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