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叶迎春 王世锋)3月12日,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院长石全忠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一案,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雷邦华作为公诉人出庭公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参与旁听。
公诉人指控,2014年4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王某等17人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在贵州省从江、台江两县境内,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闽楠,共计采伐、毁坏楠木多达43株,其中王某等7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犯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该案是从江县首例公益诉讼案件,公诉机关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在黔东南日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支付修复和补种被非法采伐、毁坏的楠木费用,由从江县林业局组织实施补植复绿。
县法院在审理中,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材料,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和被告人的陈述,17个被告人悉数自愿认罪并在最后陈述中深深忏悔。因该案涉及被告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决定择期宣判。(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