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云南:(张露)2019年2月21日上午,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法院民一庭法官干警将原告盐津县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的庭审现场搬到了被告杨某、王某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对两案进行现场公开庭审。
2013年,村民杨某、王某为发展养殖业,增加家庭收入分别向盐津县信用合作联社贷款3万和3.5万元。贷款到期后,两名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盐津县信用联合社故诉至我院,请求被告杨某、王某归还借款并且支付利息。庭审中,两名被告虽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但却声称自己目前没有偿还能力。庭审结束后,旁听村民也积极询问主审法官关于借贷的相关法律知识,并劝谏被告应尽快偿还借款。
近年来,盐津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多起农村村民与盐津县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为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盐津法院积极开展巡回审判,将庭审现场搬进乡镇村社或田间地头,使巡回审判与普法宣传有机结合,引导各类借贷主体增强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倡导诚实、信用、守法的社会价值观。(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