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黄俊燕)2019年1月15日,贵州天柱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天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18年9月,天柱县森林公安局向该院提请起诉罗安南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经审查发现,2016年至2018年,天柱县渡马乡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罗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取土采石打砂出售,并对岩场大面积开挖,非法占用地方公益林面积共计0.6825公顷,严重破坏了当地林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但其未进行生态修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应在追究两被告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相应的民事责任。经层报上级检察机关批准,2018年12月26日,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柱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缴纳地方公益林植被恢复费163800元。该院提起诉讼后,被告积极主动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了补植复绿,尚未复绿面积0.23公顷,未复绿部分面积还应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55200元。
庭审中,公益诉讼人向法院出示了被告破坏公益林事实的各种证据材料,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法院当庭予以采纳。根据庭审情况,公益诉讼人在论证被告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还进行了必要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希望被告以此为鉴,树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今后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被告当庭表示认罪伏法,并愿意承担缴纳55200元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民事责任,法庭决定择期宣判。
检察官提醒:地方公益林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划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它具有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制造氧气,防风、防止水土流失,吸收有害气体、改善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作用。根据《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加强地方公益林保护,除基础设施建设与公益性事业外,严格控制采石、采砂、取土、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征收、征用、占用地方公益林林地。确需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程序逐级上报,依法办理用地审核、林木采伐审批和公益林现场界定书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贵州天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