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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刻不容缓——贵州玉屏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姚霁 喻丹)近日,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了申请人舒某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于该案情况紧急,为了保障舒某的人身安全,玉屏法院及时处理,在24小时内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了解,舒某与洪某于2016年开始同居生活,洪某喜欢酗酒,同居期间多次殴打舒某,还对舒某的亲属进行殴打、威胁、骚扰,给舒某及其亲属带来极大困扰,并造成舒某因担忧人身安全不敢回家。为此,舒某于2018年12月28日向玉屏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承办法官姚霁了解相关情况后,为了尽快给舒某提供安全保障,冒着风雪和封路的危险即刻赶往派出所、村委会调查取证。
 
  经审查,洪某确实多次向舒某施暴,玉屏法院于次日上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送达当事人后,洪某对自己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做出了深刻的检讨和反思,认识到实施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保证不再对洪某实施家庭暴力。为了强化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效果,玉屏法院及时与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沟通,向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当地派出所及村委会积极配合执行。
 
  通过回访,舒某向案件法官陈述,洪某就其暴力行为已道歉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类似行为,也向法官陈述了其担忧,洪某有犯罪记录,怕他会再次施暴。法官耐心地向舒某解释了人身保护令的作用,可以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求助,解除其对人身安全的担忧。舒某向法官表达了由衷的感激,感谢法官及时为其解决困难。
 
  《反家暴法》中明确指出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这些机关单位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过程中形成的笔录、记录等相关材料都可作为日后法庭上的证明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反家暴法还要求社会机构、机关单位、人民团体等共同保护家庭弱势群体、构建和谐家风。(贵州玉屏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