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贵州:(周阳琳)近日,贵州天柱县院案管办通过送案审核发现,天柱县公安局移送本院申请复议的涉企案件天柱县某某公司法人张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伪造金融票证案复议决定书及复议决定案卡项内容有误。该案之前因证据不足,本院刑事检察部承办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向本院申请复议,变更后承办人经审查认为,该案不捕的理由应为无逮捕必要,遂作出复议决定为:改变原决定。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填录标准和说明(试行)》中关于不批准逮捕复议案件的相关填录规定,该案复议决定有误,本案经复议后仍然维持不捕决定,只是不捕的理由发生改变,此种情况复议决定应为:维持原决定。本院案管办立即通知承办人进行整改,监督其修改复议决定案卡项并重新制作复议决定书。
今年以来,本院案管办紧紧围绕上级院“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健康发展法治环境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决策部署以及高检院、省院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具体安排,结合案件管理工作实际,不断强化内部监督,特别是对涉企案件的监督。通过受案审查、案件流转、办案期限预警、送案审核等流程监控方式,严把受理案件进出关口,对不符合受案标准的案件一律阻挡在“进口”以外;对办结的案件或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以及向上级院报送的案件一律由相应业务部门报案管办统一进行备案、审查,坚决将有“瑕疵”的问题案件消化在“出口”以内。
本院案管办通过对涉企案件开展全方位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纠正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使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贵州天柱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