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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盐津县首例恶意欠薪案,开庭审理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云南:(罗冬毅)干活付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往往有一些人却不守承诺,背信弃义,以逃匿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近日,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本县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被告人姜某某因拖欠24名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被判处刑罚,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姜某某以自然人身份在四川省姊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2014年盐津县普洱镇正沟村30个台区网升级改造工程”的劳务施工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姜某某雇请叶某某、黄某某、宛某某等工人进行施工。截止2016年10月,姜某某在拖欠叶某某、黄某某、宛某某等24名工人工资共计137600元后,到大理市等地逃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1月9日,盐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宛某某等人报案后,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立案后,盐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姜某某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欠薪问题,姜某某未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2017年6月30日,盐津县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姜某某下达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限期改正指令书》,姜某某在限期改正指令限期届满后,仍未按要求改正并继续逃匿,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我院受理该案后,经审理后认为,姜某某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24名民工劳动报酬137600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以逃匿的方式仍不支付民工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姜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提起公诉前全额支付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发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寄语:工资是众多劳动者的生活来源,甚至是劳动者唯一的生活来源,是他们自身及其家人赖以生存的条件,特别是农民工往往是劳动力市场的弱者,为了养家糊口赚取微薄的工资,他们付出了艰辛,却最容易受到恶意欠薪。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理性对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让自己的“血汗钱”付诸东流。作为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信守承诺,及时支付劳动者报酬,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