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黄明超)日前,新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在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建筑物合同纠纷案件时,一名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未经法庭允许偷拍录像,被主审法官发现后,及时依法进行了留置并处以罚款200元。
当日上午10时30分庭审开始后,书记员依照程序宣布了庭审纪律,明确告知旁听人员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等事项。而在随后的庭审过程当中,旁听人员米某在没有向主审法官取得同意的情况下,趁着周围没人注意拿出手机对庭审过程进行偷拍录像。案件主审法官玛依拉发现后当即敲击法槌,宣布休庭,并让法庭安检人员到审判庭对旁听人员米某是否违反法庭纪律录像进行检查。米某迅速将手机装进口袋。经过检查,米某随身携带的手机发烫,可见一直处于工作状态,在手机打开之后,发现米某未经允许从开始开庭就一直在录像。
主审法官说到:“按照法庭秩序,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现在因为你个人的原因,法庭审理案件的正常程序被中断,对案件当事人也造成了困扰。”没想到米某却嚷嚷起来:“明明是公开审理,为什么不准我摄像!”于是法官又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再次对其进行释明。对此,米某认识到自己擅自录音是违法行为,写了悔过书,对其违反庭审规则、藐视法庭的行为表示认错和悔改。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将这次事件向院长作了汇报,最终依照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规定,决定对米某处以罚款200元。法庭不得擅自录音是为了防止少数当事人或旁听人员将偷录的庭审资料篡改,歪曲事实,丑化法庭形象。布尔津县法院此次依法作出的处罚行为,有力维护了庄严的法庭秩序和法律权威,起到积极的警示教育作用。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3日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司法警察依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维持法庭秩序。
出现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时,司法警察可以直接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人民法院依法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采取的扣押物品、强行带出法庭以及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