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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租赁合同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纠纷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2025年1月17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太王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当场履行了各自义务,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原告臧某与被告兰某于2023年1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由臧某将6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兰某使用。兰某在租赁期间向臧某支付了2023年和2024年租金,并交纳了5千元的押金。
 
  2024年9月,兰某因生意不佳履行合同困难,通过微信向臧某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请求,臧某回复表示同意,但双方未就后续事宜达成一致。后来双方因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产生分歧,多次协商未果,臧某诉至法院,要求兰某履行合同,给付2025年租赁费3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兰某提出抗辩,称因经营需求而建造的厂房、回填、锅炉、电增容等费用应由原告臧某承担。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对案情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认为该案件虽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但判决结案可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双方的矛盾。为彻底化解纠纷,承办法官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理由,充分了解纠纷的详情和当事人的心理。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一度情绪激动,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并未急于求成,而是给双方留出一段时间进行冷静思考。随后,承办法官围绕地上物补偿这一核心争议点,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以及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向双方当事人详细阐释其中利害关系,引导双方理性协商。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就地上物及其他费用补偿事宜充分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退还原告的土地,原告给付被告地上物及其他补偿费用共计3.5万元。至此原告撤回了起诉,双方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