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陶旭峰)近日,被执行人郭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不配合执行,被敦化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尹某与郭某原为夫妻关系,育有一女郭甲(化名),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郭某个人与尹某的亲属尹甲(化名)、尹乙(化名)、金某等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2022年4月,尹某与郭某的夫妻关系被法院判决解除。2023年6月,尹某与郭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涉诉,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后调解结案。嗣后,尹甲、尹乙、金某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向郭某主张权利,法院均依法作出判决。
上述法律文书生效后,郭某未履行法律义务,尹某等人遂向敦化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根据申请执行人尹某提供的线索,近日,执行法官辗转找到了被执行人郭某。法官多次对郭某进行普法教育,要求其履行法律义务,但其依然以“没钱”为由不愿还钱,且极不配合执行。为维护法律权威和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等规定,敦化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郭某采取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
涉案当事人应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企图通过“躲、赖、逃”等方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都是对法律法规和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法院可以视情节采取查封、冻结、限高、划拨、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