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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法院:租车倒卖空手套白狼?合同诈骗喜提银手镯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祉圻)近年来,租车行业日益兴起,能够满足不少人的用车需求,逐渐成为当代人出行、办公的首选。但有的人却钻了方便快捷的空子,利用其手续简单、交付期短,价格亲民等特点,铤而走险,以租车之名行倒卖之事,本想要空手套白狼,没想到却将自己套了进去,喜提银手镯。
 
  案件回顾:
 
  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欠有大量外债、无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葛某谎称租赁挖掘机干活并签订租车合同,先后从葛某处租赁2台价值分别为13万元和16万元的挖掘机。两车交付给王某后,王某又擅自将两车卖给第三人唐某,分别得款10万元和13万元,其中21.37万元用于还债,1.1万元左右用于购买山皮石、余款用于家庭支出。
 
  2024年1月1日,葛某发现王某将车转卖他人的事实,便找王某理论。二人经协商约定,由葛某先以13万元价格从唐某处取回一台挖掘机,王某于2024年1月6日前支付葛某15万元,双方暂时和解。后葛某按照约定支付13万元并取回了挖掘机,王某及其父亲支付葛某11万元。因王某未按时给付剩余4万元,葛某报案,被告人王某于2024年1月13日主动投案。
 
  截至案发,经评估,葛某实际被骗数额为15万元,即两台挖掘机评估价值与回购差额之和。2024年1月16日王某父亲从唐某处买回另一台挖掘机给葛某,并先后赔偿葛某8万元,葛某对王某表示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王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宣判后,王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认罪领罚,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租车诈骗是近年来新发型合同诈骗。犯罪分子隐瞒真实诈骗意图,以租车为名骗取租赁公司车辆,随后又将租来的车通过二手市场售卖或出租给他人,从中获得非法收益,空手套白狼。这样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让企业和个人遭受损失,更是触犯了法律红线,最终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汽车租赁只是赋予租车人对租赁汽车的使用权,并没有赋予其买卖收益的权利。作为租赁公司,要严格审核租车人相关证件手续,提高警惕,仔细辨别租车人租车的真实意图,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待宰羔羊”;作为二手车买主,也要提高警惕,严格审查车辆的相关证件、权属证明,手续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