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吉林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巡回审判“不停步” 法治守护“夕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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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法院:酒后冲动泄愤放火,害人害己终被判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董祉圻)日常生活中,发泄情绪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人通过喝酒排解压力,但有的人却在喝酒后,通过暴力、放火等极端方式泄私愤,即损害他人财物,又对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因一时冲动做出不计后果的举动,最终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件回顾:
 
  2024年3月10日凌晨,李某喝完酒后回家途中,行至徐某家南侧大棚,想到之前与徐某因琐事争吵产生矛盾,便想要报复,产生了放火的想法。李某先是关闭了自家监控电闸,然后到达徐某家南侧大棚外侧,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先点燃了大棚外侧的塑料布,待塑料布燃烧后,继续使用打火机点燃了大棚内侧的毡子和草帘子,造成徐某家南侧大棚及棚内木耳段等物品损毁。看到起火后,李某立刻逃离现场,徐某见到火光后报警。
 
  案发后,李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家损失10万元人民币,并取得了谅解。
 
  经认定,李某放火造成徐某家财物损失52019.57元,剩余残值17443.52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上缴国库。
 
  宣判后,李某当庭表示服判息诉、认罪领罚,并表态以后不会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目前已一审生效。
 
  法官提醒:
 
  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是一种危险性极高的犯罪,不仅会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更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本案中,被告人酒后冲动,为泄私愤,采用放火这种极端危险行为,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了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最终不仅没有解决问题,自己也因为“纵火”而“引火上身”!
 
  法官在此提醒,遇事需冷静,有什么矛盾和纠纷应通过合理方式和合法途径去解决,切勿一时冲动,因一己之私,逞一时之快,以身试法,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法条链接:
 
  (一)什么是放火罪?
 
  答: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吉林敦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