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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关于买房“定金”的那些事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周崎雅)2021年5月,余某因购买潘某房屋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双倍返还购房定金8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余某通过中介向潘某购买某小区的一处房产,并向中介支付了4万元定金,中介给余某出具了代潘某收取4万元定金的收据。中介于当天下午给潘某2万元,留下2万元,潘某出具了收取2万元购房定金的收据。后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76万元,定金4万元,首付款35万元(包含定金4万元)于2017年4月底前支付,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后因房价上涨,潘某不愿以合同价格76万元出售该房屋,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且只同意将收取的2万元定金返还给余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潘某明确表示不愿意将房屋卖给余某,属于违约,应当双倍支付余某购房定金。余某向中介支付4万元购房定金,但实际卖房人潘某只收到2万元购房定金,虽然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余某支付4万元定金之后,但合同约定内容不代表实际履行情况,潘某收取了2万元购房定金,应当返还给余某双倍购房定金4万元。
 
  法官说法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约定,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定金的数额原则上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吉林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