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军委)近日,兴平法院南位法庭法官坚持“如我在诉”理念,依法高效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切实解决劳动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2022年3月至4月,任某某跟随刘某某在建筑工地干活,每天工资240元,工作合计41.6天,工资为9980元。刘某某支付1000元工资后,出具一份欠条,并承诺在当年夏天收麦前结清拖欠工资。后刘某某未履行承诺,任某某多次催要,刘某某再次支付2000元欠款。后刘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诿逃避,拒不支付剩余的6980元。任某某将刘某某起诉至兴平法院,请求判决支付拖欠工资、承担诉讼费。
兴平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劳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包工头雇用原告做工,并出具了欠款条认可总费用为9980元,后支付3000元,仍拖欠698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欠款698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判决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任某某支付欠款6980元。(陕西兴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