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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白县人民法院:借款合同中如何支付利息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吴昱彤)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体系中,资金的流通促进着经济社会的向前发展。资金的流通、借贷关系的形成成为民事案件中一大主要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当借贷关系形成时,借款合同的签订与借款利息的产生必不可免,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约定的利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借款合同中如何支付利息?
 
  为了体现合同的公平原则,防止债权人利用优势地位确定不平等的合同内容,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将利息提前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百姓常说“砍头息”在法律中不是予保护的。如果借款人违反法律规定,在提供借款时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那么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本金并计算利息即可。
 
  借款的数额和约定的利息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借款合同中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中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此外,法律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签订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约定利息不得超过国家LPR的4倍,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释法明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则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在民间接待纠纷发生时,无论是债权人或是债务人,都应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吉林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