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是妥善处理抚养权纠纷的首要原则。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依法变更了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实现案结事了。
2024年3月,邹某与姜某因感情不和诉至柳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邹某与姜某离婚,婚生女儿小邹(现年2周岁)由邹某抚养,姜某不承担抚养费。离婚后,姜某心系幼小的孩子,与邹某私下沟通希望由自己抚养小邹,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小邹的抚养权,且邹某承担每月2000元抚养费至被抚养人独立生活时为止。
案件受理后,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幼童的抚养问题,应当审慎处理,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的合法权益,故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将涉及抚养的各种问题反复耐心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引导当事人积极换位思考,一方面,婚生女儿小邹年龄太小需要母亲细心照料,且父亲邹某照顾女儿存在种种不便;另一方面,现阶段邹某经济上确实有一定困难,如果变更抚养权应适当程度降低一部分抚养费。经过多轮深入的调解与沟通,双方的态度逐渐缓和,开始愿意为了孩子的未来做出妥协,最后双方成功达成了调解协议,小邹变更为由姜某抚养,邹某承担每月500元抚养费至被抚养人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未成年人抚养问题并非小事,变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应当从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才能更好地维护亲情。这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妥善处理,传递出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这份有温度的调解书,为未成年人营造了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以法之名,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吉林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