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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涉彩礼纠纷二三事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彩礼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针对彩礼引发的纠纷,法律又有怎样的观点呢?
 
  案例一
 
  李四和张兰(化名)一见钟情,二人打算结为夫妻。在筹备婚礼的过程当中两人因一些琐事经常争吵,感情出现危机,最后两人决定分手。李四要求张兰返还恋爱期间赠予对方的生日礼物,称礼物也是彩礼的一部分,而张兰认为不应该返还。双方各执一词,法律如何解释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案例二
 
  张三和李美(化名)已定亲。张三向李美银行账户转账定亲礼金3万元,又给付女方父母李某、王某彩礼8万元。后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举行结婚仪式,因性格不合,双方解除婚约,双方就彩礼返还问题产生纠纷。张三想起诉,但不知道该起诉谁,法律如何解释呢?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4)
 
  第四条 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法官提醒
 
  彩礼承载着传统与祝福,它只是传统习俗的一部分,而非衡量情感价值的标尺。我们应当理性地看待婚姻和彩礼的关系,树立简约适度婚俗理念,减少彩礼纠纷,积极培养文明健康的婚俗文化。(吉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立案庭  蒋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