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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安检不是“一道关”,是为大家保平安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贾真)“上法院办点事儿怎么这么麻烦……”
 
  “我没带身份证,进去说几句话就出来,就让我进去吧!”
 
  “我刚刚来时安检过一次,再进去不用安检了吧?”
 
  大家都知道,来访群众进入法院第一件事,就是配合司法警察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安检人员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未经允许的管制器具、危险物质、限制物品等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很多人认为安检太麻烦,对此表示不理解。其实,对安检负责就是对法院机关安全和群众人身安全负责。
 
  法院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集中地,当事人往往带着情绪进入法庭,矛盾冲突一触即发,所以,法院安检是一把“保护伞”,一方面是为了保障法院工作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是为了所以诉讼参与人员的安全。
 
  那么,怎样才能顺利通过安检通道?
 
  哪些物品可以随身携带?
 
  哪些物品属于违禁品呢?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进入法院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呢?
 
  一、需要携带什么证件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一条:进入诉讼场所的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社保卡、医保卡等。
 
  二、什么人不得进入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诉讼场所:
 
  (1)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人;
 
  (2)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3)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者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4)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人;
 
  (5)衣着不整、着装不文明的人;
 
  (6)其他可能危害法院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人
 
  三、不能携带哪些物品?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三条: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除经人民法院许可,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诉讼场所:
 
  (1)枪支、弹药、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
 
  (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
 
  (4)非急救类药品、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
 
  (5)标语、条幅、传单;
 
  (6)其他可能危害诉讼场所安全或者妨害诉讼秩序的物品。
 
  四、人身检查有哪些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五条:
 
  (一)受检人员在接受人身安全检查前,应当将随身携带的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物品,包括金属物品、电子设备、外套等取下;
 
  (二)受检人员应当依次通过安检设备接受人身安全检查;
 
  (三)人工检查采用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人员,应当在排除疑点后予以放行;
 
  为排除疑点或者安全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受检人员解除腰带或者脱鞋接受检查。
 
  五、物品检查有哪些规定?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十六条:
 
  (一)进入诉讼场所人员的随身携带物品应当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对有疑点的物品应当实施开箱(包)检查,排除疑点后方可放行;对没有疑点的物品,可以实施开箱(包)抽查;
 
  (二)开箱(包)检查时,受检人员应当在场并确认箱(包)的归属;
 
  (三)对有疑点的箱(包),应当在排除疑点后,重新通过安检设备复查;
 
  (四)对携带管制器具、危险物质人员应当采取人、物分离的控制措施,进行询问核实,并视情带离安全检查区域进一步处置;
 
  (五)对性质不明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加强自身防护,对物品实施有效控制并对持有者进行询问核实;
 
  (六)对不允许携带进入诉讼场所的物品,应当区分物品的性质,按照规定予以寄存或者暂扣。
 
  最后,我们想对您说:法院严格的安全检查程序,需要每一位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竭力保障您在安全的环境中参与诉讼,也请您在进入法院时多一份耐心与体谅,让每一位当事人在安全有序的环境中化解纠纷与矛盾,感谢您的支持!
 
  (吉林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