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张志慧)近年来,“微信”已成为人们沟通交流、处理公务的常用聊天软件之一,在提高工作便利的同时,也同样存在很大的失泄密风险隐患。由于疏忽大意、保密意识不强,导致微信失泄密事件频频发生,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20年7月,某市直属机关新任干部蒋某按照工作安排,到市委参加有关会议并领取1份秘密级文件。为炫耀其公务员身份,蒋某将该文件首页拍照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10分钟后,蒋某的领导孙某看见后立即责令其清除照片,但为时已晚,蒋某朋友金某已保存该照片并将其发布到个人微博,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二:2020年3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县公安局关于一起处于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侦查情况报告的全文图片在互联网大范围传播,造成恶劣影响。经查,涉案文件系该县人民检察院司机丁某伺机偷拍。丁某拍照后,通过微信将其转发给该院干部张某,张某收到并查看后,认为材料虽十分敏感,但与自己无关,便未予理会。几日后,张某在转发丁某发送的其他图片时,不慎将涉案图片一并转发到某微信群中,因该刑事案件属于该县新闻热点,于是被其他群成员大量转发,迅速造成大面积扩散。经鉴定,涉案文件材料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案件发生后,张某被以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法院提醒
无论是案例中的蒋某还是张某,都存在保密意识不强、保密知识不丰富的情况,对于何为失泄密行为、如何保守涉密信息了解得不透彻,既没有履行公民保密义务,又助长了乱发乱传的不良风气,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保密工作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全局性工作,一刻都不允许放松,在新时代、新征程下,保守国家秘密就是保安全、保稳定、保质量、保发展,保密工作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一旦发现失泄密事件或苗头倾向,应立即向当地保密机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吉林和龙林区基层法院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