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都乐)夫妻离婚一别两宽,孩子却是彼此永远割不断的纽带。伴随孩子成长,抚养费等问题无可避免需要面对。近日,柳河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员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司法保障。
王先生与黄女士于2009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父亲王先生抚养,但因当时孩子不满1周岁,双方又协议约定孩子暂由母亲黄女士代管,关于抚养费双方未约定。双方办理完离婚手续后,黄女士没有履行代管孩子的约定,将孩子直接交给父亲王先生抚养。如今孩子已经十几岁,而黄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从离婚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故王先生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将黄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黄女士支付2009年至2024年的抚养费共计12万元。
立案后,秉持着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王先生认为黄女士作为母亲不仅不拿抚养费,平时对孩子也不管不顾。而黄女士认为当初离婚没有约定抚养费,自己就不应该拿抚养费,并且自己在离婚那几年,也不定期地给过孩子抚养费,现在王先生没有理由再找其要抚养费。在双方争执中,调解员以维系父母与子女亲情为切入点,先劝导黄女士作为孩子母亲,无论其是否与王先生离婚都应承担起作为母亲的义务,并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黄女士承担孩子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如今孩子也马上进入高中,生活、学习各项支出都会有所增加,黄女士更应积极承担起支付抚养费的责任。后又劝导王先生,孩子的健康成长同样需要母亲陪伴,父母对簿公堂,也会影响孩子对母亲的情感,考虑到黄女士目前的经济能力,王先生在抚养费金额上也做出了
让步。最终,黄女士、王先生在调解员细致耐心地劝导下,达成调解协议,黄女士分期支付2009年至2024年的抚养费共计5万元,后续抚养费每月按照700元进行支付。至此,诉前调解员通过情理法兼容的纠纷化解方式,切实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吉林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