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殷小筌)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16起由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销售假药案件。
集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2年2月至2023年4月期间,被告人苏某、隋某某、齐某等人在明知从李某、冯某某(二人均已另案处理)处购买的安宫牛黄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仍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将购买的假药销售给他人。经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认定该“安宫牛黄丸”为假药。
集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等人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不等刑罚,并处三十四万元至四千元不等罚金。
药品安全重于泰山。药品与使用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生产、销售假药,轻者贻误治疗,重者危及生命。此次审理的销售假药案件中,各被告人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公开销售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假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安全,集安法院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履行职责,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药品安全。
下一步,集安市人民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履职,筑牢药品安全“高压线”,以司法之力守护群众“药箱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集安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