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蕾)近期,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鸭园法庭审结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商品加工厂支付原告冯某劳务费5000元。
案件详情
2022年,冯某应聘到某商品加工厂从事商品加工工作。工作完成后,某商品加工厂一直未支付冯某劳务费,并向冯某出具欠条一份。冯某曾多次通过电话和上门等方式索要劳务费,但某商品加工厂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给。无奈之下,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商品加工厂雇佣冯某从事商品加工工作,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冯某提供劳务后,共计产生5000元劳务费,该商品加工厂应当向冯某支付劳务费。原告冯某诉请判令被告某商品加工厂支付劳务费5000元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务合同,但冯某已为某商品加工厂提供了劳务,某商品加工厂也以欠条形式确认了欠冯某劳务工资的事实,故冯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要欠款,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小案件连着大民生。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为群众解难题、化纷争,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群众对司法的获得感和满意度。(吉林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