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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林区法院依法审理赵某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一探究“境”

  ——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赵某偷越国(边)境罪一案

  山东法制传媒网:(范军 秦雯)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偷越国(边)境案,被告人赵某被依法判处刑罚。该案系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理的首例偷越国(边)境罪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赵某为采挖人参,先后4次非法穿越中俄边境线至俄罗斯境内,使用随身携带的鹿骨刀等工具采挖野山参,后原路返回中国境内。2023年10月被告人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8次,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后语

  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关系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边)境的安全及社会秩序稳定,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遵守国(边)境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自觉维护我国领土安全,走合法通道,办理合法出入境手续。偷越国(边)境行为是对我国边境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请自觉抵制非法越境犯罪,共同守护社会和边境的和谐稳定。

  下一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决严厉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高质量审判为维护社会安定筑牢法治防线。(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