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欣悦)近日,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中心法庭审理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该案件类型由于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在审理过程中进行调解工作,最终达到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撤诉、执行案件审结的良好效果。
2014年1月,钟某雇佣马某等人为其打苞米。在打苞米过程中,苞米楼子突然倒塌将马某砸伤,后马某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因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马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案件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钟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 马某经济损失92481.78元。钟某不服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至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化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马某向柳河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钟某位于自家院内所有玉米共计8万市斤。当执行扣押钟某玉米时,案外人徐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在2014年4月已经和钟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一切财产归女方(徐某)所有,债务由男方(钟某)承担。经查明,案外人徐某与钟某离婚后仍共同生产、生活。柳河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徐某不服本裁定书,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刘法官考虑到案件时间久远,矛盾较深,一纸判决解决不了矛盾,便联合该案件执行法官一起对案件进行调解,分别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向被执行人释明虽然离婚,但是在离婚后共同生活所获得的土地收益应视为共同所有……经过两位法官的共同努力,当事人激动的情绪得到了缓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钟某一次性给付马某4万元赔偿,且钟某及时履行了给付义务,马某也终于露出了满意的笑容。
本案通过法院内部审执联动,借助对诉讼案件的顺利调解,将涉及被告的执行案件成功化解,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反复诉讼、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在创新审理方式的同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