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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爱撑起保护伞  陕西泾阳法院在行动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黄荣)近日,陕西省泾阳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未成年工追讨劳动报酬的案件。

  原告高某在被告某公司处从事库房配货、打包、发货、整理库房等工作,工作时接受被告公司管理,被告公司对其进行考勤。被告公司以原告多次请假耽误工作为由拒绝支付原告的剩余劳动报酬4750元,原告多次讨要未果,经过劳动仲裁后诉至本院。

  初步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庞小利发现原告高某系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考虑到该案若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则会给刚刚走上社会、刚刚开启人生之路的原告心理造成一定的阴影。庞法官第一时间通知双方前来详细了解案情并进行调解。一方面,通过对被告引用典型案例释法明理,特别是对《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进行详细讲解,让被告认识到法律对于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以及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付工资的违法情形;另一方面,耐心和原告高某沟通,在努力解开其心结的同时,教育其在以后的工作中正确行使劳动者的权利,也要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在庞法官的耐心沟通下,原、被告双方均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最终心平气和地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当即支付了劳动报酬,案件圆满了结。

  以法护佑成长: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心系青少年成长,在多个场合表达对青少年的真挚关怀和殷切希望,作为用人单位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有哪些不应忽视的内容呢?

  一、用人单位可以招用未成年劳动者吗?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可以招用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统称使用童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未成年工不能从事以下这些工作岗位。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十五)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在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锅炉司炉。

  此外,《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三、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用人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

  (1)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2)工作满一年;

  (3)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用人单位应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二)招用未成年工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

  四、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规定使用童工的,按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用人单位逾期未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吊销其营业执照。第七条规定,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按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第十一条规定,拐骗童工,强迫童工劳动的,使用童工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的,使用不满14周岁的童工,或造成童工死亡或严重伤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陕西省泾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