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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小偷小摸”终获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娜)近日,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 累计价值 1755.6元 ,被告人赵 某某 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3年4月6日23时许、4月9日23时许,2次进入某工地,盗窃工地用于施工的钢筋、角铁等物品,并将被盗物品出售。经鉴定,被盗钢筋、角铁总价值1755.6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于2023年6月28日,在某马路上,用随身携带的断线钳将已铺设好用于修建路灯的电缆线切割并盗走;于2022年2月14日,用随身携带的壁纸刀将他人经营的鞭炮摊位上的篷布切割并盗走;随后在某工地,用铁锯将工地栅栏上的方钢2根切割并盗走。

  鉴于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认罪认罚的审判程序,可以对其从宽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的被告人赵某某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官提示:“不以善小而不为,不以恶小而为之”,每个刑事案件罪名的成立都分很多种情况,比如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心存侥幸,小偷小摸,但达到二年内三次以上,依然构成了盗窃罪,最终导致自己被判处刑罚的严重后果。(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